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国(境)内研究生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15:27    点击: 次     文章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国(境)内研究生办理程序

学校鼓励教师以在职或脱产形式师从国内外一流教学科研机构的名师攻读学位,提升学历学位层次。但是学校不支持教师在职继续攻读第二学位,即攻读第二个硕士或博士学位。

具体程序如下:

1.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首先由本人在人事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经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副处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报考研究生,所在单位批准后还须由组织部签署意见。

2.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报考在职研究生协议书》,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服务年限最低为五年。

3.获学校人事处批准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4.被录取后,须将与培养学校签订的培养合同送交一份人事处,与原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协议书等一起登记备案。

学校为需支付培养费的在职攻读校外研究生的教师报销学费总额的1/3(最高报销额度人民币2万元);对在职攻读我校研究生的教师,可减免50%的培养费。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学位的教师,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办理程序如下:

1.校外:由个人垫付学费,取得学位后凭学费收据、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经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

2.校内:到财务处(凭工作证、工资条)交学费时直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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