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行字〔2013〕653号)文件精神,对2015年年度在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1.突出工作奖。
2.突出成果奖。
3.荣誉奖。
二、有关要求
1.学校对各类成果的统计与审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分工如下:突出工作奖和突出成果奖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部、实验设备处、团委等部门负责,荣誉奖由人事处负责。
2.各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汇总奖励事项,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将汇总后的奖励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学校按文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成果进行奖励,并统一发放奖励津贴到单位,由单位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以获奖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申报并汇总统计,并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集中提交。
4.请各单位于
2016年
3月
28日
以前,将统计结果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将审核结果及奖励经费核算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
2016年
4月
12日
前报送至人事处。
5.请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时间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逾期未办理的明年再予补办。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人事处:王伟 8053 教务处:郑伦楚8062
科研部:刘树楠8070 卞亚琴8404 研究生院:丁宇6916
实验设备处:黄涛1312 团委:涂敏8572
人事处
2016
年3月7日